對同一條法律規定的理解不同,是再尋常不過的。
林自遙說:“本案中,王濤先生並未將這50萬借款用於與被告柯姬女士的共同生活經營,這才是本案的關鍵。”
陸一鳴否認道:“這只是被告柯姬女士的推脫之詞,據我的當事人劉五先生說,王濤先生曾向他言明,借款的用途是為了購置房產用於改善生活。”
“這不是事實。”林自遙言簡意賅地否認。
“舉證質證階段,我會提到。”林自遙補充道,法庭上的任何辯解,都需要相應的證據來支撐。相反,如果沒有證據支撐,即使答辯地再天花亂墜,也無濟於事。
“雙方對事實部分有沒有補充?”劉冰心問。
“沒有。”林自遙和陸一鳴說。
劉冰心問:“原告,你主張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,債務人王濤生前已經支付了多久的利息?”
劉五說:“支付了半年,也就是他出車禍前。”
劉冰心微微頷首,然後說道:“下面,進行舉證質證,原告先行舉證。”
陸一鳴說:“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:1、原告劉五與債務人王濤生前簽訂的借款合同,證明原告劉五與債務人王濤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,其中合同第一條約定了王濤生前向原告劉五借款的人民幣50萬元,第二條約定了借款利息為每月2分,證明原告與王濤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,合同第三條約定了雙方錢款往來賬戶。2、轉賬憑證,證明原告劉五已經依據合同約定,向王濤支付了借款本金50萬元;3、交易流水,證明債務人王濤支付利息六個月,出車禍後就沒有再支付過利息。”
劉冰心問林自遙:“開庭前被告是否收到證據清單和副本?”
林自遙答道:“已經收到了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: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,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,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。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,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。
當事人雙方在舉證期限內不僅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訴訟觀點,還可以在就對方提出的證據提供反證。
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,是維護自己訴訟權利的重要一環。有的當事人故意隱藏證據,不在舉證期限內舉證,想在開庭時給對方來個出其不意,結果卻不被法院認可。
實則是因小失大。
劉冰心說:“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。”
林自遙說:“第一份證據借款合同,被告要求檢視原件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六十一條規定:對書證、物證、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,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。
陸一鳴將借款合同原件遞給林自遙。
確實是原件,但是王濤已經去世,柯姬以及王濤一家誰都不知道這份合同是不是王濤本人簽署。
林自遙說:“對合同的真實性有異議,無法證明此份合同是王濤本人簽名。”
劉五面色一變,這柯姬是想來個死無對證。
陸一鳴無奈地抿了抿嘴,看來這個案件有的拖了。